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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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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9 13:52 浏览次数: 52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 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推进省会绿色施工建设,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
82


附:

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推进省会绿色施工建设,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标准》、《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及《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技术标准》,参照《河北省省级安全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工作。
第四条 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遵循施工企业申报、主管部门推荐、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
)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手续,无违法违章及违纪行为。
(
)申报建筑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样板安全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
)申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样板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
(
) 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第六条 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保证体系和制度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二)安全管理资料齐全、填写认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并能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三)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污染等具体措施并落实,无扬尘和施工扰民现象。
(四)有绿色施工规划方案,通过科学管理,技术进步等手段,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企业综合效益。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
(六)安全文明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得分不低于90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评定得分不低于90分。
第七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
(一)不符和上述申报范围和条件的。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三)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月检查、季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一项得分低于90分的。
(四)在市安监站随机抽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一项得分低于90分的。
(五)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未按要求进行考核、评分或档案资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自工程开工列入创建计划。
(
) 施工企业填写《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报表后,对上报资料和现场情况进行检查符合推荐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安监站。
(
)市住建局对各县()、区申报的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组织专家组对现场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列入全市创建计划。
((
) 在国家、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合格的工地,直接列入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计划,不受面积、投资额限制。
(
) 申报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必须从已列入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创建计划的项目中择优推荐上报。
第九条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汇总、上报及指导工作。对列入创建计划的在建工程,由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按要求对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打分,每季度进行一次考评。工程竣工后,将考评情况、工程竣工资料和推荐申报名单一并报市安监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住建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组织、监督管理和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工地施工现场、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将评定结果在网上公示后,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 检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建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帮助相关企业和施工现场开展达标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严格标准、严格要求,努力使全市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提升。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审定批准后,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由市住建局授予石家庄市安全文明工地并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每年度由市住建局对获得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进行表彰,对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优良记录录入有关企业及从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在石家庄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优先选择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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