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职工延期离退休、超期任职 如何计算购房工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21年8月20日|关键字: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干部职工延期离退休、超期任职如何计算购房工龄补充规定的通知
石住建规〔2021〕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循环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干部职工延期离退休、超期任职,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如何计算购房工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超期任职、延期离退休的,其延长或超期的时间可计入购房工龄(1992年1月1日后离退休的,其工龄仍截止到1991年底)。
二、对超期任职、延期离退休的干部职工,必须是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报批准的,或者按有关文件规定需报经上一级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为准,计算购房工龄时,超期任职的工龄必须由批准部门出据情况说明,个人出据的无效。
三、对干部职工因种种原因或按有关文件规定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工龄应截止到批准离退休时间,不能按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购房工龄。
四、本规定适用于1995年以后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全部职工。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干部职工延期离退休、超期任职如何计算购房工龄的补充通知》(石住房〔2012〕68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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