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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混凝土试块强度不满足评定要求处理意见的通知
石建办[2011]118号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11年8月29日|关键字: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了加强混凝土质量控制,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规范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施工单位发现混凝土试块强度不满足评定要求时,应按规定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该检验批混凝土强度进行结构检测。为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施工单位对试验结果和检测结果产生歧义,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自身发现不满足评定要求混凝土试块的结构检测。

二、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混凝土强度检验批评定的检查,当检验批不满足评定要求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检验批混凝土强度进行结构检测,检测报告存入监理资料。

三、        因混凝土试块强度不满足评定要求,进行结构检测时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当检测结果满足要求时,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当检测结果不满足要求时,由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如需加固补强,其费用也由责任方承担,并将加固补强方案放结果报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        对低于最小强度要求和无效的混凝土试块,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在3天内向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请有关企业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制做、养护管理、避免因管理缺失造成混凝土试块强度避免不达标。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轩标养室(箱)以保证混凝土试发起人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00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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