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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维保行业自律公约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20年8月19日|关键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规范有序、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方针,为提高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服务质量,维护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的市场秩序,建立消防设施维保检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机构的行为,促进和保障消防设施维保检测行业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消防行业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保、检测、评估服务等活动的行业总称。

    第三条 倡议全石家庄地区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石家庄市建筑消防分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业,有着严格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从业纪律,从业单位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经营、信誉至上”的观念。

第六条 消防检测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按统一的检测规范、检测流程、检测标准,做到抽样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结论准确,保质、保量完成检测工作,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测报告,坚决不允许出具虚假报告(例如:不去现场直接出报告;报告结果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维护保养做到依据规范标准、履行合同、认真负责,并对维保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严格如实执行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公司、项目、签字人员要一致,实事求是,接受监督。

    第八条 行业内不聘用不良信用人员,不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保检测活动。

    第九条 坚持正当竞争,不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不以低于企业成本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杜绝发生损害、侵害行业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情况发生,坚决反对恶意压价、相互拆台、恶意抹黑的非市场竞争行为。

第十条 严格按照本企业的经营许可范围参与投标和承揽业务,不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将承包的业务违法转包或分包。

第十一条 加强沟通协作,树立合作、互利、互惠、共赢理念,研究、探讨行业发展、服务创新、协作新模式,总结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二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消防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鼓励各从业单位和个人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消防服务技术和各类消防产品等,为消防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为体现凝聚力和执行力,消防分会实施自律保证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石家庄市建筑消防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消防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消防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各项自律条款,执行行业规则。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发生争议或业务纠纷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也可通过消防分会直接进行调解,协商协作解决,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成员单位违反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向消防分会进行检举,要求消防分会进行调查,消防分会也可直接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或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违反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由消防分会视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成员单位内通报、公开通报、取消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向政府监督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记入诚信档案等。

第十八条 消防分会建立年度评优机制,表彰优秀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宣传公示。

第十九条 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消防分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检举消防分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石家庄市建筑消防分会理事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石家庄市建筑消防分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分会制定并实施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登记和信用等级评价。会员单位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消防分会将给予会员单位信用降级处理,并向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及服务采购方通报。

第二十三条 消防分会随时吸纳信誉良好,有口碑,有资历,有业绩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入分会,会员单位是河北省住建部门认可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石家庄市建筑消防分会;石家庄市建筑消防分会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石家庄市建筑消防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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