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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22年7月13日|关键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
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办〔2020〕1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根据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石家庄试点任务要求,结合石家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三、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租金、稳预期要求,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健全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为本,民生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住房租赁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满足不同群体的住房租赁消费需求,特别是保障新市民落户居住需求,形成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将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发展租赁市场的先决条件,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更好的发挥国有企业的担当、示范、引导、调节作用,积极扶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培育住房租赁消费,壮大住房租赁市场。
——坚持综合施策,协作推进。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构建多部门联动,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和四级网格化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坚持规范管理,有序衔接。将租赁市场发展与住房保障有序衔接,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切实加强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明晰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建设租赁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综合执法,促进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紧紧围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调控目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培育市场主体,坚持“盘活为主、新建改建为辅”的原则,增加市场房源供给,进一步改善租赁住房消费环境,构建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体制机制,建立起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到2022年底,政府管理体系更加清晰,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明显改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运行良好,住房租赁市场价格水平涨幅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之内,形成多阶梯价格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全市规模化租赁企业累计不少于15家,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5家。三年试点期间新增租赁住房不少于8万套,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不少于3万套,盘活存量住房不少于5万套。2020年新建、改建租赁住房2万套,盘活存量住房2万套。2021年和2022年任务根据财政部、住建部下达指标确定。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1.支持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的相关要求,参与租赁住房建设的国有企业可作为做地主体,利用自身资产抵押申请政策性贷款建设国有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与民营企业合作,支持开展混合所有制经营。各县(市、区)要成立1家国有租赁公司用于发展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辖区政府)
        2.大力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扶持本地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住房租赁企业入驻,对入驻企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各类程序的办理。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与开发企业合作,通过新建、改建或盘活闲置房源,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不断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各辖区政府)
(二)拓宽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3.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完善供地方式,保证新增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给。一是在商业商务集聚区、轨道交通枢纽、科研、产业园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通过招拍挂、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合理控制土地价格,根据住建部门意见,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户型面积、自持年限(不少于10年)等相关要求。二是增加“竞自持租赁面积”出让比例,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面积”,并在出让方案和合同中明确规定竞得人持有租赁住房年限等内容,不得“以租代售”。(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市轨道交通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辖区政府)
        4.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筹集租赁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划定一定比例转为租赁住房,以及购买商品住房用做租赁住房,由国有租赁企业负责管理运营。(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支持产业园区和大型企业建设租赁住房。鼓励产业集中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装配制造基地、职教园区等产业集中的园区,由管委会统一集中建设租赁住房,用于解决辖区企业职工居住需求。大型企业占地面积(含分期建设项目)10公顷以上的工业项目,经石家庄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地上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0%,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保障企业职工居住需求,由企业自持,不得对外销售。(牵头部门:各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支持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开发企业、物业企业等市场主体,报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将已建成未销售的或闲置未利用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用房,在满足质量、安全、消防、采光、通风、卫生等基本居住条件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改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按有关要求执行居民价格标准。(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供电公司、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政府)
        7.支持盘活闲置存量住房作为租赁住房。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等方式筹集闲置住房用作租赁房源。允许国有企业将剩余安置住房、闲置的单位公有住房按照相关要求盘活为租赁住房。规范个人出租房屋行为,鼓励将个人闲置自有住房长期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并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政府)
        8.鼓励试点先行。鼓励工厂、企业盘活闲置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自行建设或与国有租赁企业合作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将修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剩余的边角余地,在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单体建设需求的前提下,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出让方式建设租赁住房;征收未灭失的房屋在达到改建要求的前提下,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直接改建成租赁住房。(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政府)
        9.建设政策性人才租赁住房。根据石家庄市各层次人才数量、分布及住房需求,在企业、人才聚集区域,鼓励辖区政府、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建设、购买、租赁商品房和存量房转化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牵头部门:各辖区政府,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城中村”改造新增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产权所有人改造“城中村”现有存量住房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政府)
        11.合理设置租赁住房户型面积配比。除人才住房外,新建、改建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6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小于60%。(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区政府)
(三)建设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12.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功能,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APP等多种交互方式,为租赁双方提供房源产权信息核验、租赁信息发布、线上实景选房、网上签约、信用记录查询等全程服务,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3.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将多渠道筹集的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监管,实现审批、住建、市场监管、公积金等信息共享,在办理居住证、义务教育、公积金提取等相关业务时,对备案房源信息进行核验;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定期公布租赁住房指导价格,引导市场合理定价。(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教育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各辖区政府)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住房租赁体系

        14.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政策法规。出台《关于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意见》,修订完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措施,为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提供政策法律保障。加强住房租赁基础研究,编制“十四五”住房租赁发展规划,指导住房租赁建设运营。(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辖区政府)
        15.推进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凡在石家庄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应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充分利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奖补激励政策,推行《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辖区政府)
        16.积极创新住房租赁管理体制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住房租赁市场相关问题,理顺住房租赁管理和公共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等关系,建立多部门联动监管体制;实施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和四级网格化管理的体制机制,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辖区政府)
        17.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租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实现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租赁行为的动态信用评价,建立分类监管,实现信用信息的多部门联动和共享。(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辖区政府)
        18.强化租金监测。开展住房租金水平调查监测,结合市场形势变化和相关片区市场租金变动,定期公布各区域租金指导价,提高租金透明度,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参考,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租金,防止租金波动过大。(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政府)
(五)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

        19.加大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发放开发建设贷款,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住房租赁专项债券,用于符合国家政策的住房租赁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发行各类金融债券,筹集资金依法合规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鼓励有条件、有意向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开展试点,推动住房租赁项目发展(涉及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职责的,由地方金融监管局提请省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部门: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辖区政府)
        20.加大税收政策支持。落实增值税有关住房租赁的相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落实国家关于对个人出租住房和承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1.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数据共享、快捷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租房期间,每人每年可提取公积金9600元。(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2.落实租购同权相关政策。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按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在取得居住证后,可享受义务教育、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权益。(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涉及项目手续办理的相关部门全部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各类程序的办理,保障租赁住房项目快审、快建、尽早投入使用。(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辖区政府)
        24.改善租赁住房周边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对集中租赁区域、住房租赁小区、长租公寓等创造便利条件,做好环境、卫生及周边相关问题的协调工作,为本辖区推进租赁市场发展创造和谐、便利的营商环境。(责任部门:各辖区政府)
        25.建立奖补项目评审机制。对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租赁住房项目,从项目申请、审核、复审、公示以及监督考评、奖补资金发放等环节严格审查,加强跟踪管理。对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财政、住建部门制定的奖补办法给予一定补贴。(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辖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为推进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市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行政审批、发改、公安、国资、城管、税务、网信、教育、人社、消防、金融、银行、公积金、供电、各区政府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的矛盾和问题,形成领导高度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地生根。
        2.明确职责分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各成员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各项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各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制定住房租赁试点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住房租赁试点土地供应及规划审批工作,配合做好房源权属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为新建、改建租赁项目和租赁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相关程序办理;
市委网信办负责对租赁市场相关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巡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不良信息;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单位和个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住房租赁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行为,负责整治住房租赁合同中出现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建设;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整合所监管国有企业租赁住房资源,支持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供电公司负责落实改建项目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租赁住房消防隐患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与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调;
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是住房租赁市场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辖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负责辖区住房租赁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管,按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任务目标,完成新建、改建及盘活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任务。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健全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目标和资金绩效考核机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督导考核,确保中央奖补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三)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健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信息、垄断房源、哄抬租金、以租代售、克扣押金、暴力驱逐租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追缴奖补资金、限制网签、吊销营业执照等惩处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进一步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四)注重宣传引导

        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积极引导人们转变住房消费观念,稳定市场预期。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研究机构发布住房租赁市场信息的规范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县(正定新区)等住房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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