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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审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石家庄市建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可称为xx分会或xx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服务于建筑业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行业属性)且可发展该领域会员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是服务于建筑业某一专业或职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即石家庄市建筑协会xx分会、石家庄市建筑协会xx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应准确规范。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协会严格按照一个法人治理进行统一管理,实行授权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领导、监督、检查与考核,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协会秘书处各项内控制度开展业务。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实现工作制度化和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行业内有成立分支机构的需求;

()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

()业务与秘书处各部门和已设分支机构不交叉,不重叠;

()有规范的名称;

()分支机构所收取的会费收入能够满足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

(六)会员组织稳定,开展活动有效,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应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提交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改组、变更、撤销:

()发生分立、合并、歇业、撤销等情况的;

()未经协会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能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的;

()因其他情形,由协会提出改组、变更、撤销的。

(五)分支机构所收取的经费已入不敷出,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六)对分支机构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各分支机构活动由协会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分支机构财务由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业务对口各业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人选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然后由该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担任。

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秘书长为专职。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参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活动规则,活动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依照执行。

第四章 人事劳资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定编定岗,全体工作人员须报协会备案(简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聘用服务专职工作人员须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劳资关系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撤销后,所有工作人员一概解散,原则上协会不予安排。

第五章 会员和会费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协会章程及自身业务范围和特点发展会员,不得重复发展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为协会会员。由协会负责会员的入会复核、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八条  协会执行统一的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  协会统一收缴会费,将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收取的会费,根据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需要下拨相应分支机构,用于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超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业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分支机构每半年提交本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计划,并在业务活动筹备工作启动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二条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计划+办班通知审核”方式进行管理。分支机构开展的评审、评价、咨询等活动邀请的专家,原则上须从协会专家库中遴选。

第七章 信息宣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信息宣传工作须在协会的监管下开展,严格遵守国家和协会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设立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信息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机构发布的文件通知,有影响力的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适于公开的对行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需要在协会各媒体平台发布的各类信息,须经协会秘书长审批后方能发布。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需要在非协会主办的媒体上发布信息的,须与协会秘书处共同确定宣传报道方案,经批准后执行,不可擅自对外宣传。分支机构须提供信息宣传的通稿。

第九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设印章,印发文件、用印,执行协会文印管理办法,由协会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协会秘书长批示用印,用印后须留存领导签批原件或复印件,未经批准的,不得用印。

第十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实行协会秘书处集中统一管理、内部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即为各分支机构单独设置账页,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协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资金由协会集中归口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资产管理、报销管理等按照《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赞助,不得自行接受,不得截留。

第十一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施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分支机构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发展会员情况、会费收缴情况、财务状况和工作创新情况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较好、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考核结果直接评为不合格。

()违反国家及协会规定的行为;

()从事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的;

()未经协会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活动的;

()其它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时,视情节严重,第一次提出警告、诫勉谈话并做出书面检查;第二次予以通报批评;第三次处以停止活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协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自发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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