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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4年4月12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促进会员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建筑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入会,由协会统一审核、登记,颁发会员证书。会员管理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分支机构会员发展和会员管理依照《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会会员管理活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广大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受市民政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类型

第五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石家庄市区域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材料、建筑构件和建材生产、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技术服务、建筑中介服务、建筑科研教育机构、建筑软件开发应用等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爱建筑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资深人员以及有关专业人士。

 

第三章  会员入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会员入会遵循自愿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应尽义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九条   个人会员遵纪守法,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申请入会应登录协会官方网站石家庄市建设信息网(www.sjze.com)会员管理系统网上在线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颁发会员证书,会员名单在本会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其单位在本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对接协会工作、办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理事会成员任职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满两年,且企业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所担任职务相应条件的,其主要负责人可申请担任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

第十五条 拟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人选,由企业自主推荐,会长办公会初审、常务理事会审议,提交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会员均纳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会员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络方式等信息变更,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在会员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新并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载入本会信用档案记录。

 

第六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终止其会员资格;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的,免去其在本会任职,终止其单位会员资格。

(一)主动申请退会;

(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三)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和相应处罚;

(四)企业法人资格发生终止;

(五)连续两年不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经督促提醒仍不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六)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督促提醒仍不能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七)发生重大失信行为;

(八)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资格终止条件参照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终止程序:

(一)由秘书处提议、会长办公会初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书面通知单位或个人,收回会员证书并宣布证书失效;

(三)被本会除名的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本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4年4月12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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