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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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石家庄建筑协会,英文名称为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I JIA
ZHUANG
第二条 本会是在石家庄市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组织,本会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联合全市建筑行业的单位和职工,自律、自强、振兴和发展建筑业,以提高建筑业整体水平,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建设局审查同意,石家庄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在业务上接受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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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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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介活动,推进建筑行业经济技术进步。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四)依据协会章程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保护守信和公平竞争原则。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五)参与地方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六)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策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七)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行业内部考评和监督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行业评定,维护行业信誉
、维持公平竞争秩序。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可以采取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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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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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市建筑市场参与经营及有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持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凡在本市主管建筑行业工作的在职领导和人员及对本市建筑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决议有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各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向协会提供有关业务、技术和信息资料。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出在本市建筑市场的经营活动,即自动中止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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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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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新的协会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确定协会的工作和规划;
(五)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研究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并热心本行业业务,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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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与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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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会是非盈利机构,其经费主要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会举办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办和市建设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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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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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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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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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市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设局和市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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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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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 年 12 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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