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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局相关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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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建筑工程招标办公室
建筑市场管理中心
建筑市场稽查大队
建筑施工管理处
建筑劳务市场
石家庄市建筑劳务市场

石家庄市建筑劳务市场


【领导成员】

主任、书记:王喜全    副主任:崔学才
副主任:周玉华
【机构设置】
办公室 电话:86967149
劳务管理科 电话:86084944
劳务稽查科 电话:86994865
财务科 电话:86967149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34号
电话:86967149


石家庄市建设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领导成员】
主任:王喜全    副主任:崔学才   副主任:周玉华
主管科室:技能鉴定科 电话:86986574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北大街34号
电话:86986574
【主要职能】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 对在我市市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对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 指导、审查当事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受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
五、 负责建设行业国家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行业工人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及管理。
六、协助市直有关部门搞好我市建设行业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
七、开办建设行业灵活就业人员档案代理及职业介绍工作。
八、 为建筑业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劳务信息,开办建筑政策咨询,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国内外的劳务输出工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程序】
劳务管理工作
一、用工备案手续
(一)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携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石家庄市建设施工企业用工备案表》、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到劳务管理科申请备案。
2、劳务管理科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3、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退回资料。经补正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4、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劳务管理科根据冀财政(2000)32号和冀价行费字(2000)6号文件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建筑企业根据办理用工备案确认单,到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的开工手续。
(二) 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1、实名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工自然情况备案、劳动合同管理、出勤管理、工资发放管理等。
2、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对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的上网,以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将工程信息、企业用工信息、企业自有劳务和分包劳务个人信息,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输入建设网络系统,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农民工的实名制备案。
3、 建筑业劳务用工实名制实行动态监管。建筑业企业以一个月为周期,将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工程劳务用工变化情况及劳务人员个人信息更新后,通过网络系统上报劳务管理科。
二、劳动合同鉴证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市建筑劳务市场指导、审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1、用人单位携带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劳动者身份证明到劳务管理科申请劳动合同鉴证。
2、经承办人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鉴证手续。
3、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退回资料。经补正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鉴证手续。
二、职业介绍
(一)劳动者求职
1、求职人员到劳务管理科求职登记,须提交相应证件或证明: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学历证明;
就业优惠证;
离退休证;
职业资格证书;
2、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
劳务管理科将求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录入人才信息库,及时为其联系用人单位。
(二)建筑企业招用劳务人员
1、建筑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到劳务管理科办理招工手续: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资质证书》副本;
经办人员身份证、单位介绍信;
建筑企业招工简章;
2、劳务管理科对招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无误后,填写招工登记表,为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劳务人员。并为招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培训与鉴定工作程序
一、个人根据申报条件申报鉴定等级,技能鉴定科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受理报名,对申报资格进行初审。
二、填写《石家庄市建设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并交2寸免冠照片二张,经鉴定科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者安排培训,并交纳有关费用。
三、鉴定科报建设部门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备案后组织鉴定。
四、考评员由建设部门鉴定指导中心选派,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巡视和督导。
五、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六、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派考评员到劳务人员施工现场或集中到实操场地进行。考评组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首席考评员负责综合评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考生。
七、经鉴定合格后,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证书编号方案和填写要求,打印《职业资格证书》。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印章。
九、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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