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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局相关直属单位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建筑工程招标办公室
建筑市场管理中心
建筑市场稽查大队
建筑施工管理处
建筑劳务市场
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
领导成员
主任、党总支书记:王家荣     副主任: 杨忠、贺重阳、李红卫、李子路
主要职能
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工作职能的通知》(市建函字[2003]26号)规定,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工作职责如下:
1、主动为施工企业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技术水平。
2、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包括“文明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考核及推荐工作。受建设局委托,负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执法工作。
3、负责施工合同备案落实情况督导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用户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5、负责施工企业被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施工企业基层党组织、基层工会建设和发展工作。
7、协助做好工程建设的各类迎检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负责非国有投资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工作。
8、完成建设局并办的其他任务。
施工管理处地址

西大街73号省科技馆4楼

机构设置

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一科

1.负责对中山路以北建筑、市政、拆迁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包括"文明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考核及推荐工作。(程序见附图)执法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

3.负责竣工建筑工程竣工用户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见附图)执法依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协助局做好工程建设的各类迎检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协助企业管理科做好非国有投资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工作。。

5.在处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施工企业工会的建设管理、领导工作。

负责人:徐素格 王建栋 联系电话:6043714


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二科

1.负责对中山路以南建筑、市政、拆迁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包括"文明工地"的申报、管理、日常考核及推荐工作。(程序见附图)执法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

3.负责竣工建筑工程用户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程序见附图)执法依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协助局做好工程建设的各类迎检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协助企业管理科做好非国有投资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工作。。

5.协助做好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的筹备工作。

负责人:姚贵平 周晓辉 联系电话:6047884

企业管理科

1.负责施工合同备案及落实情况的督察,配合财务科做好施工技术服务费的征收工作。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负责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调查、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工作。

3.协助局建管处做好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4.主动为施工企业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5.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施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

6.做好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统一管理的筹备工作。

7.负责非国有投资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工作。 执法依据: 关于实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

踪管理手册》制度的通知( 市建办 〔2006〕75号)

负责人:谢秋明 齐文霞 联系电话:6048706

财务科

1.协助税务部门对进石家市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

2.负责施工技术服务费的征收及罚没收入的管理。

负责人:王永福 张伟 联系电话:6045985

办公室

协助局人事处做好施工企业技术职称的初审工作。

负责人:韩德文 马俊 联系电话:6047823 6055201

工作内容

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职能依据:
石家庄市建设局文件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市建函字[2003]26号
关于实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制度的通知( 市建办 〔2006〕75号)

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局直属有关单位及局机关处室: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局领导研究,现将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主动为施工企业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技术水平。
二、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包括"文明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考核及推荐工作。受建设局委托,负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执法工作。
三、负责施工合同备案落实情况督导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后用户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五、负责施工企业被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施工企业基层党组织、基层工会建设和发展工作。
七、协助做好工程建设的各类迎检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
八、完成建设局并办的其他任务。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已经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臧胜业
二○○五年一月十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改建、扩建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
第七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取得《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二)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三)应对施工前、停工工地以及由其直接发包的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四)应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五)拆除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总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 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三) 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四) 现场搅拌应封闭作业;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五) 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 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 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稳固整齐;
(二) 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三) 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四) 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
(五) 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城市管网。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采用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
(二) 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
(三) 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
(四) 设置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一)、(五)、(六)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拆除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二) 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
(三) 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
(四) 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没有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的评标分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招标文件退回并要求补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存档备查;市区从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在开工3个工作日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回避、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或投诉人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评选评优资格;当年两次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其六个月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工整顿,依法申请发证机关降低或者吊销企业资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 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 不得滥施处罚;
(四) 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举报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 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2003]59号)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市建委市建[2000]2号文件2003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文明工地 管理 通知
抄报:市政府,省建设厅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3年6月20日印


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推进省会形象建设,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部JGJ59-99)、《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冀建建[1998]73号)、《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冀建建[2002]136号)、《石家庄市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石政[2003]31号),参照《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日常考核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负责市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考核工作。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 日常考核工作委托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 申报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市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 申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市级样板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市级文明工地评选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保证体系和制度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二)有防治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污染的具体措施并落实,无扬尘、噪音污染和施工扰民现象。
(三)管理资料齐全、填写认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并能反映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
(五)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使用无《产品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
(六)"市级文明工地":建筑工程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评定得分不低于80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定得分不低于80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0分。
(七)"市级样板文明工地":建筑工程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试行)》评定得分不低于85分。
第六条 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及评定程序:
(一)施工企业填写《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四份。市区内的工程,向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和市安监站驻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办事机构申报;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日常考核工作: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至二、三层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市政道路工程路槽施工完毕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市政桥梁工程基础施工完毕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
市区内的工程, 由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和市安监站按照各自职责按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签署考核意见,报市建设局。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内的工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日常考核打分,填写《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料》。考核合格后,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考核意见,报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市级文明工地初评工作。经初评,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的, 由市建设局授予"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资格,并颁发标牌;达到"市级样板文明工地" 标准的,由市建设局授予"石家庄市市级样板文明工地"资格,并颁发标牌。
(四)在国家、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合格的工地,直接初评?quot;市级文明工地",不受面积、投资额限制。
(五)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已经初评为市级文明工地的,定期进行复查,实行月检查、季评定制度。如不能保持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市建设局随时收回市级文明工地标牌,取消市级文明工地资格;能保持标准至工程竣工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 由市建设局正式授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七条 表彰奖励:每年度由市建设局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和"市级样板文明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进行表彰,对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作为优良记录录入有关企业及从业资格人员信用档案,?quot;石家庄建设信息网"上公布;在招标工程投标资格预审时,优先考虑获得文明工地称号多的施工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2000]2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实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严格履约监督,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探索建立防止产生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实行《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以下简称《跟踪管理手册》)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石家庄市建设局委托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国有投资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非国有投资建设的工程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
二、《跟踪管理手册》用以记载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履约行为、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
三、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按时、如实填写《跟踪管理手册》,并同书面合同一起报送备案。
四、《跟踪管理手册》由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和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管理处按项目投资性质不同分别保管,在实施跟踪检查时携带,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过程应两人以上同时上岗。对于检查情况应如实记录,不得虚构作假、涂改。上述两个单位每个月底用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汇报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情况。
五、承包人工程结算报告应报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或按规定被视作同意,且已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申请,标志承包人合同义务基本结束。
六、《跟踪管理手册》由石家庄建设局统一印制,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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