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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日期: 2020-3-2 9:41:54 点击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日期: 2018-7-6 10:28:35 点击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规〔2018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打造低碳石家庄,实现绿色崛起,高标准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品质,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以下简称被动房)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以新型城镇化需求为牵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率先发展”,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进被动房建设。

(二)发展目标

12018年,全市全面启动被动房试点工作。

22020年,全市累计开工建设被动房不低于100万平方米;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高新区、正定县(含新区)累计开工建设被动房各不低于10万平方米;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累计开工建设被动房各不低于5万平方米;其它各县(市)新开工建设被动房各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被动房建设监管。自此文件下发之日起,桥西区、裕华区、新华区、长安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高新区、正定县(含新区)对出让、划拨地块在100亩(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必须建设一栋以上被动房,开工建设被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0%;根据节能和环保工作需要,可在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正定县(含新区)选择部分项目,整体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方式建设(作为出让条件,在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在项目审批和备案环节,对未按要求建设被动房的,规划、住建、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节能备案和施工许可。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作用,同步协调立项、规划、土地出让、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认真做好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材料复检、过程监管、专项验收等闭合管理工作,确保被动房建设落实到位。被动房建筑设计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著深度规定》,并编制设计专篇。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监督管理,严控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防止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严管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严禁检测单位超资质、超范围或出具虚假建筑节能检测报告。严格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被动房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报告。严格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机构的主体责任。切实落实被动房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二)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门窗。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要根据国家、省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绿色节能产品推广目录》,选用高效节能门窗、低辐射镀膜玻璃、节能环保漆等绿色建材产品。门窗企业要从材料采购源头做好管控,保证门窗企业使用合格材料(如铝型材、玻璃、密封胶、胶条、五金等),生产合格达标产品。

(三)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依托国家、省、市科研院所和知名高校,特别是充分发挥建筑节能新型绿色建材基地和研发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对绿色、节能的新兴建材产业项目和企业,以节能优先的原则,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带动、提升全市绿色建材产业,在我市快速形成新兴产业集群。

(四)不断提升建筑节能软实力。着力增强建筑节能领域研发、检测和实验能力。培育被动房及配套部品生产企业。建设全国一流水平的检测实验中心,全面提升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切实为建筑节能新材料研发和新兴产业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政策支持

(一)给予用地支持。对按照被动房标准要求建设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二)在容积率上给予支持。在办理规划审批(或验收)时,对于采用被动房方式建设的项目,按其建设被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9%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建配套费用。

(三)优化办事流程。为被动房项目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对主动采用被动房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动工(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动房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可上浮30%

(四)给予差别热费(居民)和热力贴费(非居民)减免。支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作为被动房补充供热方式。不参加集中供热的免收差别热费(居民)和热力贴费(非居民);参加集中供热的差别热费(居民)和热力贴费(非居民)按20%收取,用户实行计量收费。

(五)给予财政补贴。对符合被动房节能标准的建筑项目,竣工后经专家评定,达到被动房建设标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2018-2019年开工建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的,每平方米补贴2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2020年开工建设(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增量成本部分可计入投资预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审批局、市金融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市被动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推进被动房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被动房发展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住建部门负责推进被动房的统筹协调工作并抓好落实。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产业政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立项阶段的审批、核准、备案、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保障被动房项目用地。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审批环节源头把关(同时征求同级住建部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意见)。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财税优惠政策。供热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补贴和费用减免。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大力支持被动房建设。

(三)完善论证机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委员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专家委员负责参与研究和制定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选题论证;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部品论证、住宅性能认定等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抓好专业培训。加大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在被动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为被动房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技术和人才基础。

(五)加大宣传报道。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被动房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好的节能意识和消费观念,提高社会各界对被动房的认知度。

附件:推进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被动房)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21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日期: 2018-7-6 9:22:19 点击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规〔20185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精神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为深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提升建筑品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高建筑产业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8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高新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政府投资项目5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非政府投资项目1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其他县(市、区)要积极探索试点装配式建筑工作,逐步推进项目落实。

2020年起,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高新区新建建筑面积4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含正定新区)、平山县新建建筑面积3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县(市、区)新建建筑面积2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

2025年,桥面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新建建筑凡适合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全市政府投资项目100%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非政府投资项目60%以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石家庄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环境、市场机制和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技术体系基本完备,管理制度相对完善,人才队伍培育机制基本建立,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应用逐步成熟,形成能够服务于京津冀地区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服务体系,装配式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积极推广农村装配式低层住宅。各县(市、区)要结合美丽乡村和特色小城镇建设,大力推动农村住宅转变建造方式,在村民自建住房项目中开展低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试点,提高建筑品质和居住舒适度。同时,结合旅游景区建设,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培育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一是培育龙头企业。整合资源,引导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组成产业联盟。支持外地优势企业与本市企业合作,提升本市企业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和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成为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促进上下游产业链的联动发展。

二是发展部品部件。引导建筑行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降低运输成本。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生产符合模数的建筑用钢。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实现清洁生产,优化物流管理。支持墙材生产企业重点发展保温隔热及防火性能良好、施工便利、轻质高强、使用寿命长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开发推广保温与结构、装饰一体化的配套墙体材料。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建立部品部件验收机制,确保产品质量。

(二)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

一是提高设计能力。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编制设计专篇。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集成设计能力,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鼓励设计单位参与开发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大力应用成熟的设计软件。

二是提升施工水平。鼓励企业加快发展满足结构安全需要并易于施工的高效连接技术,提高部品部件的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研发适合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的设备和机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质量控制水平。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我市施工企业编制施工工法,加快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提高装配施工能力。

三是确保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强全过程监管,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并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环节、预制构件连接节点和吊装作业工程的抽查力度。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完善装配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装配式建筑的各项技术要求应满足消防规范的规定。建立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新型建设、管理模式

一是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通过调整组织架构、健全管理体系,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生产、施工、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

二是推进建筑全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摸块化的装修模式,倡导菜单式全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满足消费者装修的个性化需要。

三是推广绿色建材。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建材。构建绿色建材选用机制,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四)推动装配式建筑与信息化深度融合

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各专业的协同能力,提升项目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的协同能力,实现产业链各环节和建造、运营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推动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

四、政策支持

(一)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二)在办理规划审批(验收)时,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50%(含)以上的商品房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3%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且达到评价等级A级及以上的商品房建筑,按其地上建筑面积4%给予奖励,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及城建配套费用。

(三)在施工当地没有或只有少数几家装配式生产、施工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四)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商品房建筑,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主体施工的装配式建筑(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可上浮30%

(五)2020年底前,对新开工建设的城镇装配式商品住宅(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和农村居民自建装配式住房项目(以竣工时间为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照50-1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新华区的项目补贴,市、区财政各负担50%

(六)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对运输超高、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构件、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七)在《石家庄市建设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级应急响应措施发布时,装配式建筑施工工地可不停工,但不得从事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砂浆现场搅拌等作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参加的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研究提出本地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各部门职能。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的统筹协调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立项阶段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加快超限运输车辆的审批。国土部门负责按照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要求,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用地,并依据规划、住建等部门的具体要求在招拍挂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划部门负责在规划审批环节提出按规定比例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要求,并明确到具体单体工程,严格把关。交通运输、交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不可解体超载、超限部品部件运载车辆通行给予保障。财政部门按政策负责支持资金的落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装配式建筑基地部品部件质量的监管。其他有关市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支持建筑产业化工作。

对未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的,在项目审批和备案环节,规划、住建、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节能备案和施工许可。

(三)完善专家论证组织机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专家组成。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研究和制定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负责承担试点项目评估评价、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部品认证、住宅性能认定等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才,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完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专业技术技能训练、岗位操作培训等,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和施工专业技术人才。研究适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用工制度,合理配置装配式建筑技术工种,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多渠道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和支持政策,提高公众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成功经验,通过典型引路,引导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筑科技水平。

原《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4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日期: 2018-2-26 15:04:11 点击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714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作用。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实施,我省建筑业迎来大发展、大跨越的重大历史机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推动我省建筑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瞄准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工程项目带动技术创新应用,以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产业发展,以提升标准优化产业结构,以质量、服务增强竞争能力,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的总产值、增加值等主要指标有较大增长,建筑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显着提高,形成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

产业规模发展壮大。全省建筑业总产值预期年均增长7.2%,到2020年达到72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预期年均增长5.7%,到2020年达到250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7%以上;力争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到2020年,全省特、一级建筑业企业预期达到450家,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为主业的大型企业明显增加。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2家,100亿元以上企业不少于5家,超50亿元企业不少于20家。

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到2020年,建筑业从业人员预期达到400万人,其中,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55名以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10万人以上,中级工20万人以上。

二、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一)培育龙头企业。制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实施计划,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成立子公司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向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新型建材等方向多元化经营发展,做强做优;支持古建筑、钢结构等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专业承包企业做精做专、特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创新能量和竞争优势,打造“河北建造”品牌。对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各地要制定支持政策,吸引大型央企到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中心,吸引省外优秀企业到我省落户。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改制各项优惠政策,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每个市要着力培育1-2家龙头企业,精准实施激励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证监局,各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股权投资,用于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中小微企业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提高资质要求等方式限制其参加投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三)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积极申报科技专项,强化产学研用结合。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评审发布先进适用工程建设工法,鼓励和支持施工技术创新,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鼓励建设单位给予参建单位相应的奖励。建立地方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新技术标准和团体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支持企业调整经营方向。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2022年冬奥会场馆建设等重要契机,引导省内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省外骨干企业组成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逐步从房屋建筑等传统领域向轨道交通、交通、水利、机场等重点投资领域转型。鼓励本省有实力的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逐步提升企业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和专业施工能力。在石家庄、邯郸市开展本省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示范项目。加快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到2020年,培育2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30个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完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建筑节能标准和标准设计。广泛应用预制外墙、预制楼梯等部品部件、集成厨卫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体系,提升建筑产品附加值。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升绿色建筑品质。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动“大智移云”与建筑业的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开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试点示范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广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六)实施“走出去”战略。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通过组织大型推介活动等方式,为企业参与省外、境外工程提供有力支撑。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对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适时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对接活动,推动省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围绕产业链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承接大型央企的外包服务、材料供应、劳务输出等业务,合作共赢。积极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加强中外标准对比研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缩小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配合)

三、推进重点事项改革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依法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提高效率。逐步实现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大力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一并纳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监管与服务。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证书行为。开展个人执业事务所试点,逐步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保监局、省编委办)

(二)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按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石家庄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到2020年,各市应培育发展1-2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有条件的企业可先行先试。国有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国有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配合)

(四)改革招标投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程序,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行为。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招标评审应综合衡量投标人的能力、业绩、信誉及方案优劣,不得以费用作为主要中标条件。改进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和边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改革建筑用工制度。借鉴国家试点经验,推动建筑工人组织化和专业化。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有技术工人,在项目施工现场,一线工人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技术工人。引导现有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劳务班组成立木工、电工、镶贴、砌筑、钢筋制作等专业企业,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稳定和扩大建筑工人就业创业。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建筑工人服务信息平台,采集、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金融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融资贷款、工程担保与保险等工作中充分运用信用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二)加强履约管理。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承包企业可以银行保函、建筑工程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承包企业提供支付担保,预防拖欠工程款。国有投资工程继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建筑材料、人工、机械市场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和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工程造价信息服务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和财政评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不按合同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及价款进行结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对虚假招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公安、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河北银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五、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一)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等因素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及损失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严格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质量,建设百年工程。在保定市开展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推动参建各方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使建筑设计回归建筑基本属性,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建立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城市风貌的管控,规范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机制,发挥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作用,实施重要建筑方案专家审查制度。组织开展设计竞赛等活动,培育高水平的建筑设计队伍。引导省内设计龙头企业成立创意设计基地(中心),孵化培育省内青年创意设计队伍。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采取合作、合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提升我省建筑勘察、设计水平。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控。推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控机制。在秦皇岛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抽查抽测力度,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火、节能、电梯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和施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加大对新开工轨道交通工程的城市及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城市的监督检查力度。创新工程监理服务模式,对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严格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强化层级监管,严格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的考核。在保定、邯郸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开展县城建设工程质量攻坚行动,补齐县城工程质量短板。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序推进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探索建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河北保监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培养造就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技术入股、成果奖励等多种形式,加快各类创新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以高层次人才引领建筑业创新发展。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人才,可申报省“百人计划”和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对入选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开展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认定工作,大力培育行业领军人才。研究制定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职称评审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主管部门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投资者投资兴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支持现有的大中专院校开办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项目,鼓励城乡青年参加建筑类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教育培训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具体的支持鼓励政策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督促指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和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强化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令其整改并记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支持和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学徒制度和技师工作室,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组织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创新培训形式,搭建全省建设教育网络培训平台。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为建筑工人提供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到2020年,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加大监察力度,依法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合同、劳资等方面的争议。加快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和工资保证金并轨,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确保企业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完善建筑工人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优化缴费方式和办事流程,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总工会、河北保监局)

七、优化发展环境

(一)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改革发展思路、明确改革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坚持因地制宜、因业布局、错位发展的思路,培育一批建筑业强市、建筑业强县和建筑业强企。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完善建筑业指标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建立考核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改革发展情况。各级政府对排名靠前的市、县和企业,予以奖励激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二)发挥奖励扶持作用。对开拓省外(境外)市场成绩突出,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获得科技进步奖及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各市、县政府应进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应积极推荐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省内外承揽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和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国家级奖项(杯)的企业,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有关行业协会应严格创优条件程序,推进创优活动有序开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完善抵扣链条,实现建筑业税赋只减不增。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信誉好的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优质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适当扩大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境外上市、境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将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政策性信用保险范围,鼓励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类信用保险,降低收汇和融资风险。(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相关规定,规范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取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形式,降低运营成本。政策停工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足额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确保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河北银监局、河北保监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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