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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作者: 发布日期: 2019-11-2 10:37:08 点击数: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

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石家庄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按照本活动规则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条 为规范专委会工作制度,促进专委会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活动规则。

第三条 专委会在咨询、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建筑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第四条 根据建筑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专委会根据专业领域、工作性质等不同划分为不同的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主要工作:

1.组织开展建筑安全方面的调查研究,探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建筑施工安全科学技术,为政府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2.接受委托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技术、责任分析,并提出预防、纠正措施;

3.接受委托承担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工作;

4.收集、分析和交流省内外建筑施工安全政策法规、安全信息、安全技术和有关资料,组织编辑、出版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期刊、教材和音像等;

5.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统计和发布建筑安全信息;

6.接受委托开展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技术咨询活动;

7.开展对重大安全技术项目攻关和安全生产课题研究;

8.对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宣贯培训或专题培训;

9.开展省内及国内外安全技术交流和合作,组织施工现场观摩和现场技术讲座;

10.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新技术产品的应用进行安全评审、鉴定;

11.开展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审、推广、展示与应用;

12.根据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会员单位的诉求,开展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工作;

13.反映会员单位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4.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

15.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委会工作由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每项工作均明确负责人和配合工作的成员。涉及到两个及以上专业小组共同办理的事项,由主办小组牵头并负主要责任,相关小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七条 反映专委会及其专家提供的信息和工作建议,沟通专委会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有关信息;通报领导机构对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召开专委会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专业小组组长会议、专业小组会议或专家组会议等会议,研究专委会工作或对某项进行工作组织、安排、实施。

第九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专委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条 专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委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

第四章 专委会成员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聘任专委会成员的资格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建筑安全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乐于奉献,勇于创新,服从专委员会的派遣;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同时具备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者优先考虑;

3.从事建筑施工安全工作15年以上,且有在施工总承包企业担任安全处长、安全总监、主管安全的副总的任职经历;

4.熟练掌握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能够灵活运用于施工现场检查,有排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能力;

5.能够胜任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专家评审、技术咨询、论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专业授课等工作;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岁至60岁之间,如有特殊贡献者年龄可放宽至65岁(国家级专家);

第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聘用应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书面推荐,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颁发聘书。专委会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和充实专家队伍。

第五章 专委会机构设置及职权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均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罢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3.审查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经费收支情况;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专委会的常设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

第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应报协会批准,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生效。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3.决定专业小组的设立,任命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小组负责人;

4.研究制定专委会的工作计划,领导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5.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2.代表常务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代表专业委员会签发重要文件;

4.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办事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小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设办事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来源是有关单位的资助和专委会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的资助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比例拨付给专委会,用于本规则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专委会在扣除项目开展投入、成本及预留专委会发展基金后,根据“有偿服务”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参与项目的成员合理的专家费。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和协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自律

第二十九条 协会负责对专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专委会廉洁自律。

第三十条 专委会严格依照本活动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工作接受社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活动规则经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活动规则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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